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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吉*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吉*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人民陪审员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章某某诉称:2010年5月中旬申请人、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5月2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在五通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为夫妇。婚后至今,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无子女。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财产:无。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债权:无。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债务:无。2014年10月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因感情不和到五通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时,申请人方知被申请人在与前夫未离婚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申请人与其登记结婚。综上所述,申请人、被申请人二人的婚姻实属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1、宣告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吉*的婚姻无效;2、本案案件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5月中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当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五通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五通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未果,因被申请人另有一次结婚记录且未离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中未生育有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庭审中,因被申请人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五通桥区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五通桥**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吉*在未离婚的情形下与申请人章某某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重婚,该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申请人诉请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吉*的婚姻无效。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五通民初字第100号
  •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章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

  • 被申请人:吉*,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彝族,凉山州甘洛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强

  • 代理审判员何冉

  • 人民审判员毛宇平

  • 书记员徐书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