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京**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京**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英,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京**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庆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英,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
委托代理人:刘素红,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琦
审判员王合勇
代理审判员邵佳宁
书记员赵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