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张晓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贾士祥,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俊林
审判员李书光
审判员张颜民
书记员孟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