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张晓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645号
  • 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

  •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贾士祥,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俊林

  • 审判员李书光

  • 审判员张颜民

  • 书记员孟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