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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有与被执行人**育有限公司仲裁-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张*有与被执行人**育有限公司仲裁-劳动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德劳人仲案字(2014)第2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德执字第1732号
  •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住吉林省辽阳市。

  • 被执行人**育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文涛

  • 代理审判员:王显新

  • 代理审判员:王小惠

  • 书记员: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