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阿**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快**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7号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娟、李丹丹,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住所地在北京市**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方勇、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薛荣
审判员程堂发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