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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阿**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知民终字第65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作品放映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快**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7号201、202室。

  • 法定代表人余光,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小娟、李丹丹,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住所地在北京市**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 法定代表人王**,该协会总干事。

  • 委托代理人方勇、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晔

  • 审判员薛荣

  • 审判员程堂发

  •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