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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买被告华**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注册地虽然在西城区,但被告在西城区已无实际办公地点,现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6层东区1608,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经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侵权,故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民法院和北京**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考虑到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被告提出的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知)初字第34928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

  •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6层东区1608.

  • 法定代表人韩**,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闻汉东

  • 书记员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