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津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鸟**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琼,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倩,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津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九纬路交口三联大厦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珠,女,该公司会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刘爱民
人民陪审员张秀英
书记员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