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限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天津**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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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澧水道6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庆娟
代理审判员刘爱民
人民陪审员杨华
书记员李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