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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麦合**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限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天津**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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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6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作品放映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大街3号。

  • 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任志军,该公司职员。

  • 被告天津**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澧水道6号。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庆娟

  • 代理审判员刘爱民

  • 人民陪审员杨华

  • 书记员李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