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为人民币50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伟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冯松,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申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