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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指明**公司、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增鸿诉被告**限公司、被告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限公司、被告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限公司、被告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8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侯**。

  • 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金炉工业区开创路472号。

  • 法定代表人汤**。

  • 被告郑**,石家庄市指明电气经销处业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喜周

  • 审判员董文秀

  • 代理审判员郑爱国

  •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