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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续证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因诉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拆迁行政许可续证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9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韩罡向一审法院诉称,京建宣拆许*(2007)第1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审批程序违法,且京建宣拆许*(2007)第1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多次延期违反法律规定,故第139号拆迁许可证续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京建宣拆许*(2007)第1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韩*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拆迁安置裁决的合法性需以拆迁资质合法性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是故意偏袒一审被告,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并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本案中,针对韩*与拆迁人中**限公司之间的拆迁纠纷,西城区房管局已于2015年1月9日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故韩*的权益可以通过对上述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韩*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韩*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行终字第2098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 法定代表人谭**,女,局长。

  • 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杨波代理审判员钱佳

  • 书记员贯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