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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中国**息中心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中国科**信息中心(中国**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代理人齐**和被告互联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许超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在厦门三**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以北京三路通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名义注册了账号1322499,并汇了一千元,准备注册涉案域名,原告向厦门三**有限公司发邮件要求注册,其回答登陆账号可以自己注册,完全与事实不符,这些域名均无法注册。原告向被告发了邮件举报,但其根本不予回复。根据《域名注册细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关于GOV.CN停止升级的通告》,原告要求注册上述未注册的域名。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有权注册237个域名;2、被告承担合理诉讼费用、误工费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互联网中心辩称:原告诉称域名中有50个是已经注册的域名,对于这部分域名,原告违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余187个域名尚未注册,是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限制注册的域名,而且已经在工信部进行了备案,不予注册这部分域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并不具备注册相关域名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原告顾**表示被告辩称50个域名已注册属实,放弃对该50个域名的诉讼请求,仅主张其余187个域名(以下简称涉案域名,详见本判决书附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互联网中心于1997年6月3日成立,经信息产业部授权,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

2002年12月12日,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其中提到: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该通告曾于2002年12月10日获得信息产业部同意批复。在天津**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确认互联网中心曾履行过备案手续。

2006年2月24日,互联网中心发出《关于GOV.CN三级域名升级的通知》称:为保护政府机构名单,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信部电函[2002]611号),我中心于2003年3月17日开发CN二级域名时,对2002年12月6日前注册的GOV.CN三级域名所对应的二级域名纳入限制注册范围,由该GOV.CN使用者申请升级注册。申请提交时间为:2006年2月24日至3月6日,提交文件包括: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文件。对升级后遗留的部分域名,我中心将择日公告开放注册。

2012年4月,北京三路通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业主顾**在厦门三**有限公司(被告互联网中心授权的注册代理商)网站www.35.com上注册账号1322499,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未果。

庭审过程中,被告互联网中心辩称涉案域名均为限制注册域名,包括:国家机构名称、国防和军事机构名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等;互联网中心已就上述域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履行了备案手续。经查,被告互联网中心辩称的内容属实。

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部分原被限制注册的案外域名后变更为允许注册,但该部分域名与本案无涉。原告顾**提交的部分证据还表明,可能存在申请人伪造公章注册域名的情形,部分案件现在调查或侦查程序之中。

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询问,被告互联网中心认可:部分为有权注册人保留的域名,有权注册人后被注销、不存在或者放弃注册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备案情况并未随之调整,互联网中心将在合适的时间作出调整。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互联网中心于2013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称:因国内外互联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采取保护措施的保留词汇已经不再适宜继续保护,拟将不适宜继续保护的词汇通过先后设立日升期、抢滩期和开放期的方式开放注册。为保证开放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我中心委托北京**证处对开放注册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本次保留域名开放注册,除域名基础注册费用之外的收入所得,扣除开放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后,全部捐赠至中国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项目,我中心委托天津倚**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对注册所得及捐赠情况进行审计。

因部分涉案域名在此次开放注册范围内,顾**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请求本院裁定:1、被告互联网中心立即撤回《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2、查封、冻结或以其他方式保全涉案域名;3、禁止被告互联网中心对涉案域名在案件终审前以任何方式开放注册。2013年11月4日,本院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域名均为目前限制注册的域名,与此类涉案域名有关的既往生效判决均未判定此类域名可由与该类域名无关的人员注册;互联网中心也已承诺本次开放注册,对于涉诉域名的注册人会进行相应处理,不与本案终审判决相冲突,如法院判令相关域名归原告所有,则将执行法院判决,其用户协议、域名开放的规则中也会有类似的公示,并为用户申请注册相关域名前所必须接受;且部分涉案域名的本次开放注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互联网中心的行为将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顾**其他损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顾**的财产保全申请和行为保全申请。

以上事实,有[2002]611号批复、信部电函[2005]204号批复、《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关于GOV.CN三级域名升级的通知》、账号信息、电子邮件、调查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函件、网页打印件、庭审笔录、双方提交的域名列表等为证,本院谈话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裁定书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由此可见,互联网中心在CN域名注册管理中有权对部分保留字进行保护,但须满足两个条件:1、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2、向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现互联网中心对187个涉案域名采取保护措施,已向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程序合法。但是,互联网中心在域名注册管理过程中,还应注重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和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备案情况。在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中,部分域名原系为有权注册人保留,但有权注册人后被注销、不存在或者放弃注册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互联网中心并未相应调整备案情况,确有不妥,应予改进。但是,在备案实际调整之前,该部分域名在法律上仍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互联网中心未就涉案域名向顾**提供注册服务符合有关规定。

此外,域名注册合同也并非纯粹的私权交易,域名注册还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公共利益,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使互联网中心对部分域名采取保护措施确有不当,但该部分域名在保护措施之下亦实际处于公众不可获得的状态。在社会公众均不可获得的状态下,任何申请人对该部分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能产生优先效力。即使互联网中心嗣后放开涉案域名申请注册,径行判决顾**注册该部分域名亦必然损害相关公众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已被禁止注册、限制注册的域名,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其保护状态,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机开放,并允许相关公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交申请,以保护相关公众对该部分域名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顾**如欲注册涉案域名,亦应在其开放注册之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申请,互联网中心亦应对其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综上,顾**申请注册涉案域名之时,涉案域名均处于限制注册状态,互联网中心未就限制注册的域名向顾**提供注册服务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顾**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海民初字第20877号
  •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顾**,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三路通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业主。

  • 委托代理人齐晓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科**信息中心(中国**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 法定代表人黄**,主任。

  • 委托代理人许超然,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强

  • 代理审判员郭振华

  • 人民陪审员郑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