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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大**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平**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知民初字第70号
  • 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岛平**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贺恒志,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冷奎享,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青岛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姚**,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郭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利华

  • 审判员山桥

  • 人民陪审员王岩

  • 书记员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