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贝**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恒**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南通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通贝**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伴,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宝林,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山桥
代理审判员郭静
人民陪审员邢玉航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