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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贝**限公司与武汉恒**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贝**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恒**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南通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青知民初字第179-2号
  • 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通贝**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汉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汪**,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吕伴,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徐宝林,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山桥

  • 代理审判员郭静

  • 人民陪审员邢玉航

  •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