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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邱某某、李**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张*、邱某某、李*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于2015年12月21日以控诉三被告人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讯问三被告人亦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凉刑初字第614号
  •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李*。

  • 被告人张*。

  • 被告人邱某某。

  • 被告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会德

  • 人民陪审员胡全基

  • 人民陪审员徐华秀

  • 书记员赵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