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张*、邱某某、李*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于2015年12月21日以控诉三被告人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讯问三被告人亦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李*。
被告人张*。
被告人邱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胡全基
人民陪审员徐华秀
书记员赵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