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卢**、韩**、吴**、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卢**、韩**、吴**、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乐民初字第1790号
  •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 被告:卢**,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 被告:韩**,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 被告:吴**,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 被告:赵**,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文和

  • 书记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