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卢**、韩**、吴**、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卢**,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韩**,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吴**,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赵**,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文和
书记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