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湖北**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湖北**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湖北**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修海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