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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湖北**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湖北**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湖北**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68号
  •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湖北**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修海

  •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