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田中心与开钢君、宋**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田中心。
被执行人开钢君。
被执行人宋**。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峰祖
书记员方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