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2月29日原告许**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男,汉族。
被告武**,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少英
书记员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