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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2月29日原告许**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1954号
  •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男,汉族。

  • 被告武**,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少英

  • 书记员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