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钟**与王**、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王**、第三人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景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景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钟*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阿民一初字第656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钟景美,女,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 委托代理人:欧瑜,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汉族,1937年8月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 委托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

  • 法定代表人:赛**别克u0026middot;乌拉孜别克,阿苇滩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琼

  •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