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王**、第三人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景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景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钟*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钟景美,女,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欧瑜,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1937年8月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赛**别克u0026middot;乌拉孜别克,阿苇滩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琼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