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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源动力房**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常熟**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熟民初字第00937号
  •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五星新村六区1-1幢。

  •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苏**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福山邓南村。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吴正才,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丽杰

  • 人民陪审员王永良

  • 人民陪审员金林恺

  • 书记员黄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