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源动力房**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常熟**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五星新村六区1-1幢。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福山邓南村。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正才,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王永良
人民陪审员金林恺
书记员黄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