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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责任公司诉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河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石河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83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兵08民终68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33小区64幢。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立军

  • 代理审判员张小萍

  • 代理审判员游绍群

  • 书记员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