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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顺**限公司与沈阳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顺**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高书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案件合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顺**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887号
  •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阳顺**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阎超美,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沈阳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84号。

  •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相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书林

  • 书记员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