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顺**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高书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案件合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顺**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阳顺**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超美,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相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书林
书记员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