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限公司与被告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青**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藏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清明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