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洛阳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上诉人洛阳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庙子乡老张村。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徐双林,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索如意
代审判员赵淑婷
书记员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