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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限公司与洛阳洲**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洛阳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上诉人洛阳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洛民终字第3220号
  • 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庙子乡老张村。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6号。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 委托代理人:徐双林,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爱国

  • 审判员索如意

  • 代审判员赵淑婷

  • 书记员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