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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长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犯抢劫、放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900元。吉林**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09年4月为赵**减刑1年6个月、1年2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为赵**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吉03刑更402号
  •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放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男,1980年2月8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林

  • 审判员高振洲

  • 审判员李大卓

  •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