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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甲发现位于北流市新荣镇大同村屋背塘组自家农田里的禾苗被老鼠咬,便私自从家中接电到农田边,架设电线电老鼠。同年9月30日晚上,被害人陈*丁被陈*甲架设的电线电击死亡。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陈*甲知道陈*丙报案后主动留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的家属主动代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黄*、陈*乙、陈*丙、邹*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被告人陈*甲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被告人陈*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甲知道他人报案而主动留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甲的家属主动代陈*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视为陈*甲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的辩护人提出陈*甲是老年人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甲的辩护人提出陈*甲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人陈*甲的辩护人辩称陈*甲患有,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陈*甲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其作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981刑初5号
  •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 辩护人陈*,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剑

  • 人民陪审员黄祖奎

  • 人民陪审员姚琼芬

  • 书记员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