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与被告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男,维吾尔族,驾驶员,现住新疆叶城县。
被告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叶城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邵美娜
书记员沙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