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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布力u巴**与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与被告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3126民初17号
  • 法院 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吾布力u0026middot;巴拉提,男,维吾尔族,驾驶员,现住新疆叶城县。

  • 被告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叶城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邵美娜

  • 书记员沙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