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淄博**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6.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爱玲,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依友,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坤明
审判员袁媚
审判员马士军
代理书记员皮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