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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公司与淄博**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淄博**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6.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淄商终字第551号
  • 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 委托代理人:程爱玲,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工业区内。

  •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 委托代理人:徐依友,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坤明

  • 审判员袁媚

  • 审判员马士军

  • 代理书记员皮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