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阎**已向其支付公路货物运输款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汉族,1966年10月出生,四川省浦江县人。
被告阎**,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丽娜
书记员斯朗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