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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阎**已向其支付公路货物运输款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藏0323民初4号
  • 法院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汉族,1966年10月出生,四川省浦江县人。

  • 被告阎**,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丽娜

  • 书记员斯朗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