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圣汇**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8元减半收取5729元,由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昕,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圣汇**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东
书记员卢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