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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关美艳,阳光财**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云*因与被上诉人关**、阳光财**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简称阳光财险)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关美艳一审诉称:2014年12月30日1时40分,钱云*驾驶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舍利乡新合村双井屯道口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滑至沟中,导致车辆损坏,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关美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阿城大队认定钱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关美艳无责任。关美艳伤后救治于哈尔**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钱云*驾驶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阳光财险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关美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钱云*和阳光财险赔偿医疗费11,30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误工费11,896.50元、护理费8,220元、残疾赔偿金46,243.68元、鉴定费2,21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83,800.89元,并由钱云*和阳光财险承担诉讼费。

一审被告辩称

阳光财险一审辩称:同意在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赔偿关美艳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住院津贴每天10元,33天免赔3天,护理费及误工费不属于住院津贴不同意赔付,鉴定费、交通费、诉讼费不同意赔付。

钱云*一审辩称:钱云*为关**垫付2,405.50元,阳光财险先行赔偿关**,不足部分由钱云*承担,如果垫付款有剩余,请求阳光财险直接返还给钱云*。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30日1时40分,钱云*驾驶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舍利乡新合村双井屯道口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滑至沟中,导致车辆损坏,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阿城大队认定钱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关**无责任。关**伤后救治于哈尔**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关**支付医疗费10,556.21元(其中钱云*垫付1,400元),钱云*支付门诊医疗费1,005.50元,医疗费合计11,561.71元;钱云*驾驶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阳光财险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单载明:每座每份的三项保险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1万元;核定载客人数5人;投保座位1座为驾驶员;投保座位4座为乘客;投保份数每座5份;该保险条款(2014版)第五条:一款(二)项约定:u0026ldquo;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客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赔偿金。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该保险条款(2010版)第六条:一款(一)项约定:u0026ldquo;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或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普通住院津贴保险金。普通住院津贴保险金﹦(普通住院合理住院天数-普通住院免赔住院天数)u0026times;普通住院日给付金额u0026rdquo;。本院依据关**的申请,委托黑龙**鉴定中心对关**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关**T11、T12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2、伤后六个月医疗终结;3、伤后二个月一人护理。关**支付鉴定费2,110元;钱云*驾驶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侯涛,钱云*租赁、承包使用。钱云*为关**垫付医疗费2,405.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关**在乘坐钱云*驾驶的黑AM572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途中受伤,该车为出租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侯*,在钱云*租赁承包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钱云*自愿承担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赔偿义务,应视为关**与钱云*之间形成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钱云*应对乘车人关**的安全负责,关**在该车运输途中受伤,故关**的损害应由钱云*赔偿;该车在阳光财险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中有乘客座位险,每座限额50,000元,阳光财险应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约定在50,000元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钱云*赔偿;本院核定:医疗费11,561.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33天u0026times;100元/天);误工费因关**年龄已65周岁,关**未提供具有劳动能力证明及实际误工损失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43,695元/年)、护理人数及期限参照鉴定意见即伤后二个月一人护理8,220元(49,320元/年u0026divide;12月/年u0026times;2个月);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0元/年)计算43,353.45元(9,634.10元/年u0026times;15年u0026times;30%);交通费结合本案情况、按500元计算较为适宜;鉴定费2,110元,以上合计69,045.16元;该赔偿款由阳光财险在乘客意外伤害保险50,000元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1,561.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元(5万元u0026times;30%),合计29,861.71元;护理费、交通费不属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钱云*为关**垫付医疗费2,405.50元,可在钱云*赔偿关**的赔偿款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江省分公司在乘客意外伤害保险5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关**医疗费11,561.7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江省分公司在乘客意外伤害保险5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关**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江省分公司在乘客意外伤害保险5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关**残疾赔偿金1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四、被告钱云*赔偿原告关**护理费8,22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5,947.95元(此款已扣除钱云*垫付款2,405.50元),合计34,667.9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关**预交),减半收取947.50元,由原告关**负担194.50元、由被告钱云*负担753元;鉴定费2,110元,由被告钱云*负担。

上诉人诉称

钱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数额过高,部分判项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令钱云*给付关**护理费8,220元适用认定事实错误。关**的护理人员是张**(关**长子),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护理费用,且张**是农民,应当按照实际务工工资计算。一审判决判令钱云*承担鉴定费2,110元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阳光财险承担鉴定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钱云*赔偿关**护理费3,965.5元,改判原审判决中的鉴定费2,110元由阳光财险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关美艳二审辩称:钱云*称张**是农民没有证据,农村户口不一定是农民,而且张**不从事农业生产在城市务工,其他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阳光财险二审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阳光财险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钱**、关**、阳光财险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虽然是关**的长子,但其做为关**伤残护理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护理费用。张**的户口虽是农村户口,但其没有固定职业,并未务农,钱云*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护理费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本案事故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未约定对鉴定费进行赔付,鉴定费用不在阳光财险的保险范围内。钱云*在庭审中对伤残鉴定提出的异议,超出其上诉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614号
  • 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镇三阳村九组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美艳,女,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乡新合村一组。

  • 委托代理人岳伟东,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号。

  • 负责人邹**,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琛娇,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郎晓侠

  • 审判员赵国良

  • 代理审判员王桂玲

  • 书记员王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