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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福**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良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童*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平**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62499.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林业、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平**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瓯执字第1623号
  •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

  •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 被执行人童**,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建瓯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富铭

  • 代理审判员陈志富

  • 代理审判员王天文

  • 书记员黄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