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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8日经吉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张**犯数罪,犯罪次数多,系主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吉中刑执字第629号
  •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伟华

  • 审判员金钟一

  • 代理审判员王雪

  • 书记员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