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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李**彩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李**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登记预立案后先行送达,11月19日正式立案并于同日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彩票款13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事实及金额属实,但其现在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被告李**给原告邓*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福利彩票店62020118站点售票员邓*1330元,11月5日前还清。该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可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向原告邓*支付彩票款13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3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66号
  •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彩票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莉莉

  • 书记员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