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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劲**有限公司诉汇弘国际展览(上**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汇弘国际展览(上**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汇弘国际展览(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2014城博会参展合同书》一份,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2014城博会”位于上海**览中心E4场馆内展位96平方米,展览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8月22日,展位总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合同约定了搭建的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上诉人自合同签订后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款项。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提供展位等义务。经被上诉人催讨展位费未果,故双方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展览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展位费金额为17万元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曾口头承诺给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自我推介及获奖机会的抗辩意见,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欠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欠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2014城博会参展合同书》第三条明确载有“奖项评选不再另行收取费用”的内容,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邀请上诉人参展时答应的条件,也是让上诉人获得在展览会上作项目推介演讲和获得3个特别奖项。这是上诉人订立参展合同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签订合同后,却从未收到参加奖项评选的通知,上诉人也了解到2014城博会没有评奖的项目。因为合同目的没有达到,上诉人遂决定不再参加2014城博会。上诉人没有展示过上诉人想要展示的内容,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出具的发票。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汇弘国际展览(上**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2014城博会展览期间的展位租用面积,双方最终确认的展位金额是17万元。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搭建了展台,但是上诉人违约未参展。2014城博会没有评奖项目上诉人是清楚的。合同对展位使用金额约定明确,上诉人应当按合同支付。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平等自由协商、确定双方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载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民事活动。当事人对自己期望通过合同实现的目的,应当在合同中以明晰的条款约定清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不能作为抗辩合同履行的理由。本案参展合同书在合作内容条款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2014城博会位于上海**览中心E4场馆租用的展位面积,上诉人支付展位租赁费用。在被上诉人责任条款中约定,被上诉人保证上诉人的展位能按时搭建和展位的顺利使用,承诺展览会的合法地位和在展会期间提供展会服务的内容。对于上诉人所称的推介项目演讲以及上诉人必须获奖等内容合同书并没有具体条款的约定,因此并非双方合同书的内容,也并非双方约定的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在2014城博会展览期间向上诉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展位,上诉人即使没有使用,也应当按合同履行支付展位费的义务。上诉人所称的合同第三条是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并不是对上诉人订立合同目的的特别约定。上诉人对订立生效的合同擅自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任。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上诉人上**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92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劲**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徐礼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金音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弘国际展览(上**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孙逸清,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费勤

  • 审判员金成

  • 审判员贾沁鸥

  • 书记员杨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