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薛**申请执行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民法院(2002)延中民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及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2)宝民执一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支付申请执行人薛**土地承包费570元,果园投入费16110.5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小组没有任何收入,也不是政府财务主体。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薛**司法救助15000元,执行费150元予以免交。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民法院(2002)延中民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薛**,女,汉族,1950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兴旺台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青化砭镇。系安春岗之妻,身份证号:610602195001044649。
被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
负责人何保安,该小组小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文才
审判员汪成龙
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