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崔**与王*、青岛乾合粮食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崔**。
被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青岛乾合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张舍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欧**,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窦秀兵
审判员邓洪军
审判员高军
书记员刘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