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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王*、青岛乾合粮食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崔**与王*、青岛乾合粮食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法执字第1779号
  •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崔**。

  • 被执行人王*。

  • 被执行人青岛乾合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张舍镇政府驻地。

  • 法定代表人欧**,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窦秀兵

  • 审判员邓洪军

  • 审判员高军

  • 书记员刘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