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寸款扣划至本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女,1958年8月27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翟**,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昊
审判员马琳琳
审判员李玉民
代理书记员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