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贺*、李**、延安红**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延安**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李**、延安红**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延安红**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延安红**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35108.05元,责令被执行人李**赔偿申请执行李**7043.22元,案件受理费165元,执行费532元。2015年12月21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42848.27元。申请执行人李**已将案件款42316.27元领取,执行费532元我院予以提存,同时申请执行人李**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及被执行人贺*应付案件受理费412.5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热寺湾乡常家新庄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3198709291413。
被执行人贺*,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址不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12251034。
被执行人李建有,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路6号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202060338。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地产开发公司12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文才
审判员汪成龙
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