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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申请执行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熊**与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上**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上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上执字第472号
  •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熊**,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阡陌营5组。

  • 被执行人胡**,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周口市商水县苏庄镇大张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祯

  • 审判员冯华彬

  • 审判员霍建民

  • 书记员吕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