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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亭伍民初字第233号
  •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袁**,居民。

  • 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居民。

  • 委托代理人陈洪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永胜

  • 审判员陈艳红

  • 人民陪审员张福桂

  • 书记员唐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