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袁**,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洪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永胜
审判员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张福桂
书记员唐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