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某诉被告敬某某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敬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敬*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敬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敬*,男,生于1983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敬某某,男,生于1960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武
书记员赵斯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