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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03民初37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汉族。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玉林

  • 书记员汪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