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玉林
书记员汪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