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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321民初326号
  •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巩*,职业不详。

  • 被告王*,干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超

  • 书记员李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