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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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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巩*,职业不详。
被告王*,干部。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超
书记员李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