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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甲与高*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甲与被执行人高*乙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1月28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1123执44号
  •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

  • 法定代理人刘某,1991年3月11日。

  • 被执行人高*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宁

  • 审判员徐小勇

  • 审判员刘海龙

  • 书记员麻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