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田*甲与被告田*乙、刘某某、田*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田*甲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田*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田*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某某
原告田*甲
被告田*乙
被告刘某某
被告田**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柳小强
陪审员胡三丁
朱忠佐
书记员王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