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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田*甲诉田*乙刘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田*甲与被告田*乙、刘某某、田*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田*甲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田*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田*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庄朱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某某

  • 原告田*甲

  • 被告田*乙

  • 被告刘某某

  • 被告田**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柳小强

  • 陪审员胡三丁

  • 朱忠佐

  • 书记员王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