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吉泰交**有限公司、宣城市**有限公司、宣城荣**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64元,减半收取2163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先林,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吉泰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城荣**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蓉蓉,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红
人民陪审员刘顺莲
人民陪审员赵春燕
书记员何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