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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吉泰交**有限公司、宣城市**有限公司、宣城荣**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吉泰交**有限公司、宣城市**有限公司、宣城荣**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64元,减半收取2163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57号
  •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 委托代理人:陈先林,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 被告:吉泰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宣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宣城荣**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安徽**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蓉蓉,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晓红

  • 人民陪审员刘顺莲

  • 人民陪审员赵春燕

  • 书记员何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