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太湖典当有**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上和院建筑**有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苏**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上和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900号1101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吴传杰
人民陪审员郁明
人民陪审员姚丽华
书记员张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