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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深圳市**份有限公司、无锡上和院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太湖典当有**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上和院建筑**有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93号
  •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迁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苏**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圳**份有限公司。

  • 被告无锡上和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900号1101室。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吴传杰

  • 人民陪审员郁明

  • 人民陪审员姚丽华

  • 书记员张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