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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高**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金**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24民初56号
  •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河**平县人,住滦平县。

  • 被告:高**,河**平县人,住滦平县。

  •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立会人民陪审员张立新人民陪审员刘晓华

  • 书记员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