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金**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金**,河**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高**,河**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范立会人民陪审员张立新人民陪审员刘晓华
书记员廉博